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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关联关系与投资关系管理规范

2019.09.16

1.目的

为进一步创造健康、廉洁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诚实守信、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公、私利益关系,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员工。

3.定义/术语

亲属: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
关联关系:员工或其亲属直接或间接设立、投资、实际控制的经济组织与新国都之间的经济关系。(注:本规定只限制本人及其亲属,不限制同学、战友等利益冲突关系)。
新国都公司:指新国都股份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4.职责

4.1 审计监察部:

4.1.1 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员工关联关系与投资关系管理规范》;

4.1.2 负责定期整理、跟进员工关联关系与投资关系备案的情况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

4.1.3 负责对违反《公司员工关联关系与投资关系管理规范》的员工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2 各一部门负责人:

责组织部门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员工关联关系与投资关系管理规范》中的各项规定并认真执行,同时针对有关联关系及投资关系的经济组织,在与其合作过程中严格按公司要求合作

4.3 公司员工

公司员工应主动在OA反贪腐备案流程报备其本人或亲属的关联关系或投资关系,并按公司要求在与公司有投资合作关系或关系关系的组织合作过程中主动回避或退出相关投资关系与关联关系。

5.控制流程图


6.内容

6.1 关联关

6.1.1 员工与外单位(与新国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外单位个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关系见3定义/术语),应当在业务发生前,主动在OA反贪腐备案流程进行申报,若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业务,应主动回 避。经批准的,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未经批准的,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6.1.2 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采购、运输、出售、外包、外协、担保等一切经济业务。

6.1.3 从事与新国都公司相关的权益或资产买卖、担保等业务。

6.2 投资活动

6.2.1 公司员工对外投资单家公司在人民币(或等值外币)50万元以上,并且该公司处于经营状态的,应在投资后的一周内主动在OA反贪腐备案流程进行申报;本制度出台前的对外投资不限投资日期,但需在制度发布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备案。

6.2.2 公司员工不与新国都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严禁出现下列投资活动(含股权代持):

6.2.2.1 投资后参与经营管理的。

6.2.2.2 对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经销商等业务关联单位或竞争对手进行投资的。

6.2.2.3 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6.2.2.4 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活动。

6.2.2.5 其他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投资活动。

6.3 在外任职

6.3.1 公司员工严禁在公司外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兼任任何职务(包括不获取报酬的职务)。在任何情况下,员工严禁下列兼职:

6.3.1.1 在工作时间从事公司外部的兼职工作,或兼职影响正确履行公司工作职责。

6.3.1.2 兼职于新国都公司的合作伙伴、竞争对手,或兼职工作构成对公司的商业竞争。

6.3.1.3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兼职。

6.4 员工职位与关联关系、投资关系的公司要求

工职位

购买利益企业流通股票

在利益企业担任职务

亲属在利益企业担任职务

在利益企业投资持股

亲属在利益企业投资持股

工作时间外在非利益企业担任兼职

M6级及以上

M5级及以下

说明:
1、打√可以不申报,打○的向公司申请备案通过;打╳的原则上不允许,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必须详细说明关联事项及原因报经其所在公司审批(M6级及以上员工由集团总裁审批,M5级及以下员工由所在公司的CEO审批)通过后,进行备案。
2、利益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竟争对手、供应商、客户企业以及其他方式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

3、近亲属关系包括:1)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2)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

6.5 违规处理

6.5.1员工存在上述禁止行为的,存在关联关系或投资活动未在OA反贪腐备案流程主动申报的,有危害公司经济利益情形的,或存在关联关系的业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且未主动回避的,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5.2员工未主动回避或辞去在新国都相应职务的,公司有权解除其在新国都的一切职务。

7.相关记录

8.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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