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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2019.08.05

1.目的

为了加强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自我约束意识,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正常延续,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设立的全资分、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调动、辞职、解聘、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2.1集团股份公司M5级(含)以上人员以及一级部门负责人;

2.2分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2.3必要的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岗位人员。

3.定义/术语


4.职责

4.1 审计监察部:

4.1.1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立项、组织、协调、监督、执行及落实。

4.2 人力资源中心

人力资源中心将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审计监察部。

4.3 离任人员及所在部门

4.3.1离职人员应按公司制度规定的时间提交离职流程,因离职人员未按公司制度规定的时间提交离职流程等个


人原因,影响离任审计的正常开展而造成的延迟执行离职流程等,一切后果由离职人员自行承担。

4.3.2接到审计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监察部开展离任访谈,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


5.控制流程图


6.内容

6.1离任审计工作职权:

6.1.1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6.1.2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1.3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6.1.4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1.5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6.1.6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领导赋予的其它职权。

6.2 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6.2.1所负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

6.2.1.1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6.2.1.2 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6.2.1.3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

6.2.1.4 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6.2.1.5 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审批是否合法合规。

6.2.2 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6.2.2.1述职报告;

6.2.2.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

6.2.2.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

6.2.2.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6.2.3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6.2.4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6.3 审计工作程序

6.3.1 立项

6.3.1.1人力资源中心将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审计监察部。

6.3.1.2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被审计人员的领导和审计监察部共同商定。

6.3.2 制定方案

6.3.2.1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工作要求等,审计方案经审计监察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

6.3.3 下达通知

6.3.3.1 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好如下资料:

6.3.3.1.1离职时的述职报告及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建议;

6.3.3.1.2依照审计小组提出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工作总结报告、工作移交审核记录、审计小组认为的其他资料;

6.3.4 实施审计

6.3.4.1 项目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外部调查、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有关资料及电子信息,可以采取拍照、复制、截屏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6.3.5 审计证据

6.3.5.1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电子证据、口头证据、环境证据等。

6.3.5.2 内部审计人员在对离任人员进行审计时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6.3.6 审计报告

6.3.6.1内部审计人员在对离任人员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就初步审计结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6.3.6.2审计监察部针对离任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商业行为准则和廉政纪律的行为,应当按照《廉洁管理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进审计建议的落实。

6.3.6.3审计工作终结,审计监察部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立卷归档。

6.3.7 审计结果的应用

6.3.7.1审计报告中特别标明的重要事项,经审计部门正式确认后,方可办理人员的离任手续。受审计范围、审计技术、所在单位提供信息可能不完整等因素的影响,审计人员不能发现所有风险及问题,相关管理者也不能把审计报告作为免除自身责任的借口。

6.3.8 申诉

6.3.8.1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离任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离任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监察部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

6.4审计期限

6.4.1审计监察部接到离任审计人员名单及审计资料后,一周内组织实施审计,并在二十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特殊、重大的事项,经助理总裁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6.5 奖励与处罚

6.5.1 奖励建议

6.5.1.1 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

6.5.2 审计处理

6.5.2.1 对于重要岗位人员(经济、涉密)的审计,公司保留追诉权。

6.5.2.2 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权益:

6.5.2.2.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受;

6.5.2.2.2、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

6.5.2.2.3、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

6.5.2.3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7.相关记录

《审计通知书》

《离任人员述职报告》

8.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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