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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集团利益冲突管理规范

2022.05.20

1. 目的

为进一步创造健康、廉洁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诚实守信、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公、私利益冲突,防止不正当利益的获取,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特制定《新国都集团利益冲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员工。

3. 定义/术语

利益冲突:是指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其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客户利益或投资者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规范所称利益,包括金钱、实物、有价证券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具有或能带来经济价值的非财产性利益。

4. 职责

4.1审计监察部:

4.1.1负责制定、完善本规范;

4.1.2负责受理员工的利益冲突申报,定期进行利益冲突稽核;

4.1.3对违反本管理规范的员工核实、通报并移交人力资源中心处理。

4.2 各一级部门负责人:

负责组织部门人员严格执行《新国都集团利益冲突管理规范》中的各项规定。

4.3 公司员工:

公司员工应遵守利益冲突管理规范,并主动在OA反贪腐备案流程报备利益冲突事项。

4.4 人力资源中心:

负责对违反本规范的员工进行处理。

5. 控制流程图

无。

6. 内容:

6.1 关联关系

6.1.1名词解释:

①关联关系:员工或其亲属直接或间接设立、投资、实际控制的经济组织与新国都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损失的其他关系。

②亲属是指: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同时,员工及员工关联人的一致行动人(即与员工存在合伙、合作或联营的自然人或法人)、特殊关系人(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也是员工的关联人,该关联人与新国都之间的关系亦构成关联关系。

6.1.2如果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员工应主动在OA反贪腐备案流程中进行申报,如果关联关系业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应主动回避。

以下列举为实际或潜在关联关系人的利益冲突情形:

①公司员工及亲属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采购、运输、出售、外包、外协、担保、贷款等一切经济业务;

②公司员工或员工的亲属与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等存在着利益关系,或员工与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等交易会令员工或员工的家人获得个人利益;

③公司员工或员工的亲属及他们有利益关系的厂商参与并接受公司的外发加工业务;

④公司员工安排、审核、批准公司业务外发给自己的亲属、或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及他们的亲属,以及他们有利益关系的厂商进行加工;

⑤公司员工及亲属从事与新国都公司相关的权益或资产买卖、担保等业务;

⑥公司员工或员工的亲属在公司的供应商、客户、顾问或竞争对手拥有任何重大的经济利益;

⑦公司员工通过显名或隐名的方式在供应商、客户、顾问或竞争对手持有股份(在公开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或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兼职、咨询顾问等其他形式);

⑧公司员工或亲属为公司的供应商、客户、顾问或竞争对手提供售卖商品或服务;

⑨公司员工或亲属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员工本人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其他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关联关系情形。

6.2 投资活动

6.2.1名词解释:

投资活动是指:公司员工及其配偶对外投资单家公司在人民币(或等值外币)50万元以上(认缴额度),并且该公司处于经营状态的。如果员工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无论其是否有投资行为,均按该公司认缴注册资金额度视同其投资额度。

6.2.2公司员工不与新国都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严禁出现下列投资活动(含股权代持):

①投资后参与经营管理的。

②公司员工或亲属对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经销商等业务关联单位或竞争对手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的。

③公司员工或亲属在利益企业投资持股(在公开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④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⑤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投资活动。

⑥其他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投资活动。

6.3 在外任职

6.3.1从事第二职业可能让员工难以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职业判断与勤勉工作职责,也可能会占用工作时间与公司资源,公司禁止员工在外任职。如遇特殊情况,员工确有这方面的问题与需求,需申报并需公司审批。

6.3.2公司员工严禁在公司外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兼任任何职务(包括不获取报酬的职务),包括以下兼职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从事公司外部的兼职工作,或兼职影响员工履行公司工作职责。

②兼职于新国都公司的供应商、合作伙伴、竞争对手董监高等管理职务、新国都业务接口人等敏感职务,或兼职工作构成对公司的商业竞争。

③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志愿者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④在受聘于公司期间,员工或亲属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⑤公司员工向供应商、竞争对手、代理商等提供公司信息,并提供关于新国都公司业务的建议或服务。

⑥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兼职。

6.4馈赠与款待

公司员工在工作业务往来中,一律不准收受外单位的礼品、礼金、馈赠、款待、回扣、佣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活动。特殊情况无法拒绝的,须在OA进行反腐备案并上缴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备者,视同贪污、受贿、违纪等行为,按公司的相关规章处理。详见《公司员工收受礼品礼金管理规范》和《廉洁管理规范》。

6.5利益冲突管理
6.5.1利益冲突申报

对于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各种利益冲突(见以上制度所列情形),员工应主动在OA反贪腐备案流程中进行申报,若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业务,应主动回避。

6.5.2利益冲突审批及反馈
审计监察部接到员工申报信息,依据本规范对特殊情况及利益冲突情况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并将批示结果反馈申报人。
6.5.3
利益冲突处理
申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进行处理,审计监察部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定期汇总报告董事长及CEO

6.5.4利益冲突申报时间
在本规范颁布前已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在本规范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在OA反贪腐备案流程中进行申报,包括本规范颁布时正进行的行为或交易。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员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时,应于3天之内进行申报。
6.5.5
利益冲突咨询
如果员工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责任咨询公司审计监察部,并向公司审计监察部介绍有关该未确定利益冲突的所有情况。
6.5.6
不申报处理
未按要求进行申报的利益冲突,或是申报后未按公司建议执行,或利益冲突业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且未主动回避的等等,经调查核实,视同存在制造、隐瞒利益冲突的舞弊行为。

以上有危害公司经济利益情形的,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6附则

本规范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 相关记录

8.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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