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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021.11.09

1.  目的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监察人员的职业行为,促使其更好地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确保审计工作质量、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所有人员。

3.  定义/术语

职业道德:指审计监察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4.  职责

5.  控制流程图

6.  内容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监察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监察职业声誉。

6.1 基本原则

6.1.1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监察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6.1.2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独立、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6.1.3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6.1.4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6.1.5内部审计监察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6.2 诚信正直

 6.2.2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监察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1)歪曲事实;

2)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3)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4)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6.2.3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监察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3)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6.3 客观性

6.3.1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实施内部审计监察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6.3.2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实施内部审计监察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1)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2)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3) 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6.3.3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1)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2)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3)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4)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5)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6)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7)其他。

6.3.4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1)提高内部审计监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2)选派适当的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3)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4)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5)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6)当内部审计监察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6.4 专业胜任能力

6.4.1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1)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2)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3)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6.4.2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监察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6.4.3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实施内部审计监察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6.5 保密

6.5.1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监察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6.5.2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6.5.3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监察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7.  相关记录

8.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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