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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案例

2017.07.28

韩刚获刑一年成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


2011年05月23日 02:4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前,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内各基金管理公司下发《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例案件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

“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胡挺表示。


韩刚虽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刑的基金经理,但并不是第一位从事此类违法交易的基金经理。此前,证监会曾查处了基金经理王黎敏、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认定王黎敏、唐建为市场禁入者,给予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道德风险难控是形成“老鼠仓”主因

基金行业“老鼠仓”的不断出现,主要在于基金行业的道德风险较难控制。一般而言,影响基金资产安全的有两类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二是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投资理念、市场经验,此类风险会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逐步解决。


而道德风险起于基金经理的道德修养,因道德修养不够而从事违规交易的行为,无疑将基金经理引向了违法境地。对于此类风险,基金持有人最为深恶痛绝,亦最可能动摇行业信赖基础,同时也难以控制。


事实上,监管部门早已对此类现象给予了足够重视。

早在2009年7月,深圳证监局曾下发《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警示从业人员,《通知》列举了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一系列违法违规案件,要求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全体从业人员要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自我约束,以已被查处的案例为戒,深刻认识从业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坚决防止利益输送行为和背信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同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辖区开展了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的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韩刚、涂强、刘海等三名基金经理涉嫌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立案稽查。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涂强、刘海作出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而韩刚则因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最终获刑。


惩教结合综合治理

鉴于以上三名基金经理已依法受到严惩,深圳证监局再次告诫全体基金从业人员,应引以为戒,严防危害基金财产安全的道德风险,落实尚福林关于“三条底线”的指示精神。


近几年,监管部门在打击从业人员“老鼠仓”方面采取了“惩教结合、综合治理”的思路。“惩教结合”,一方面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教育广大从业人员引以为戒,汲取教训,诚信守法,勤勉尽责,切勿重蹈覆辙。“综合治理”,体现在不仅多次下发通知,劝导从业人员提高认识,诚信为本;而且从源头入手,要求各基金公司切实负起内控管理职责,组织学习、建章立制,以从源头上减少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可能性,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和公信力,打造一支守法、专业、勤勉的从业队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更多的价值。



首例"老鼠仓"入刑案敲响警钟 韩刚顶风犯案受严惩

2011-5-23江沂 中国证券报

中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经审定。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判决,38岁的基金经理韩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基金经理韩刚、涂强、刘海涉嫌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稽查。后两者在韩刚案审结前已被处以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韩刚则因情节严重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成为首例基金经理“老鼠仓”入刑案。


本月中旬,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要求辖区基金从业人员以违规违法者惨痛代价为戒,珍惜从业生涯,诚信守法,以免重蹈覆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顶风犯案受严惩,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下发《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一个月后,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了一次现场检查,韩刚、涂强、刘海三名基金经理被立案稽查。此举在基金业引起震动,市场亦对此次监管部门重手整治“老鼠仓”予以高度关注。


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涂强、刘海作出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而韩刚因情节严重最终获刑。


在2009年2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规定,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依照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界人士认为,违法交易发生时间是否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是决定处罚的一个关键因素。在2009年2月28日后,韩刚仍存在多次违规交易行为,获利较大,无论从时间、金额还是情节严重度上都应严惩。


越线即丧失职业生命

韩刚在案发前担任基金经理的时间并不很长,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而获刑,职业生涯就此告终。


事实上,当前中国基金经理整体上年龄不大,从业经历不长。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认为,这一群体因市场经验不足而给基金持有人带来市场风险可以理解,但若因自身道德问题损害持有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市场文化,那就绝不能原谅。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打击不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2008年上半年,证监会查处了王黎敏、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2009年对基金经理张野“老鼠仓”行为及时进行了查处。


深圳证监局在《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中强调,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尚福林主席关于“三条底线”的指示精神,对“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绝不姑息。


深圳证监局要求,辖区基金公司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合规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签署合规承诺书;各家公司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防控可能触犯“三条底线”、内幕交易的行为,加强利益冲突的行为管理。


监管将更趋严厉

分析人士表示,从海外资本市场情况看,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牟利是个顽疾,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持续的监管以及基金公司严密的内控制度尽力规避其道德风险。海外成熟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经逐步建立起对内幕交易监控、侦查、定罪等一套打击体系。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刑罚更趋严厉。有律师认为,韩刚不会是最后一个受到惩处的,以后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打击力度将日益增强,“违法所得超过15万元可能都要移送”。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将对“老鼠仓”行为持之以恒地从严监管。对于首例“老鼠仓”获刑案件,广大从业人员更应闻者足戒,珍惜职业生命,真正从源头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基金经理“老鼠仓”刑事第一案宣判

2011年05月23日01:55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杨磊

证券时报记者杨磊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深圳证监局近日已向辖区基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汲取教训,加强基金业守法诚信教育,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提高认识。各基金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合规培训,深刻领会《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立法精神。二是组织学习。各基金公司近期应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讲教训,谈认识,并形成相关学习记录。三是建章立制。各基金公司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防控任何可能触犯“三条底线”、内幕交易的行为,加强利益冲突行为管理。


深圳证监局曾于2009年7月发布《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并在8月对辖区基金公司开展了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的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韩刚、涂强、刘海等3名基金经理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稽查。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涂强、刘海作出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鉴于韩刚案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中国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据悉,为严防基金从业道德风险,落实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关于“三条底线”的指示精神,深圳证监局将对基金业“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持续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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